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黃進輝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秀果

黃海霖

被上訴人 黃廖碧珠

兼訴訟代理

黃秀真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陳宗賢

法官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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