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黃進輝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秀果
被上訴人 黃廖碧珠
兼訴訟代理
人 黃秀真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陳宗賢
法官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黃進輝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秀果
被上訴人 黃廖碧珠
兼訴訟代理
人 黃秀真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陳宗賢
法官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