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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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欣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螞蟻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軒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見本院卷第7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