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欣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螞蟻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軒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見本院卷第7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品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