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巷○○○弄○○○號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0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代發中鋼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大安分行│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貳萬貳仟肆佰捌拾│TA0000000││││司現金股利專戶 張鉦 │││元│││││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