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534號債權人 林清石 債務人 周坤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坤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是否自退票日民國99年3月25日起)?及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