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玉麒麟」壹台、IC主機板壹片)、賭資新
台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
2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