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1號抗告人 林志錦 上抗告人因告訴徐大帥妨害名譽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駁回聲請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志錦因告訴徐大帥妨害名譽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