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1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邱忠助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度歸緝寅字第259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法律適用:㈠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
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假釋出獄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其目的在監督受刑人釋放後之行狀與輔導其適應社會生活,期能繼續保持善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署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因此抗告人假釋中之保護管束事務,自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而撤銷假釋,仍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受保護管束人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固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時,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至於法務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撤銷保護管束人假釋之處分,因尚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對該法務部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4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受假釋人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之救濟,係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後,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明異議。
㈡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
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刑法第78條規定甚明。又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規定甚詳。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中數罪經定應執行刑10年確定,而與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3月6日入監執行,於105年6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7年7月24日。嗣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內,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5日撤銷假釋,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以105年度歸緝寅字第259號指揮對聲明異議人執行殘刑2年1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105年11月15日法授矯教字第1050110637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歸緝寅字第25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聲明異議人於105年7月9日21時許(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
內),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105年交簡字第2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5年8月29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而法務部敘明係以聲明異議人於假釋中更犯上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依刑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撤銷假釋,亦有法務部105年11月15日法授矯教字第1050110637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1份附卷足證,是依上開說明,前揭撤銷假釋執行處分及檢察官對殘刑執行之指揮,核無違誤。
㈢聲明異議人另案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551號提起公訴,雖經本院以106年訴字第101號判決無罪確定,於106年8月1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然前揭撤銷假釋執行處分及檢察官對殘刑執行之指揮,係因本院10
5年交簡字第2800號確定判決,業如前述,顯與該施用毒品案件全然無關,是聲明異議人以該施用毒品案件既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不應撤銷假釋云云,容有誤會,本案聲明異議,自屬無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附件:聲明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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