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蕭守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二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死亡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甲○○枝母親 江玉蘭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見本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九八號卷第二至八頁),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醫院法醫參考病歷摘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詳見上開卷宗第
十一、十二及十四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屬實。則揆諸前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