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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