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11號抗告人 謝清彥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09月11日本院108年度東救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楊憶忠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