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3356─105112(姓名及住所詳卷)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會法定代理人 黃和村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7號審理中,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簡字第17號卷宗所附之起訴狀、所得及財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確認無誤。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