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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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緣債務人劉景文於民國102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1,216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2745元,自民國104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03月22日止計算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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