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 司家 他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25號聲請人 方冠霖 兼法定代理人 譚玉鳳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與 方良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向本院對方良聲請假扣押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家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 司家全 字第17號裁定駁回聲請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