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 賈松濤 被告 吳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乃係訴請確認被告對其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爰按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乃係請求塗銷並回復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移轉登記,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與系爭房地鄰近地區相近建物型態、屋齡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69,847元【計算式:561,478元/坪×0.3025坪/平方公尺=169,847元/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4捨5入】,爰按上開交易價格所估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500,237元【計算式:(83.42平方公尺+7.84平方公尺)×169,84
7元/平方公尺=15,500,23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復有明文。再查,原告上開聲明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237元【計算式:450萬元+15,500,237元=20,000,237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