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王言皓

被告 吳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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