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陳雪霞 相對人 吳邱阿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4日、107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300萬元,並於107年11月2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07年11月26日所訂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12月30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兼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竹圍225132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14竹南鎮竹圍段225地號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79.50二層:80.48合計:159.98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