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82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惠玉
選任辯護人李欣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惠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
偽造之 蔡孟 家、 陳文安 印章各壹枚及附表一「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参仟捌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潘惠玉於民國108年3月4日起至112年9月23日期間,受雇於台基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盟公司)擔任財務總務專員,負責領取台基盟公司款項以支付廠商貨款、繳納勞健保費用及稅款等相關財務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潘惠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台基盟公司內,先上簽呈取得台基盟公司用印之取款憑條後,將如附表一請款項目、金額欄所示之貨款、應繳費用及稅款等領出後,卻未立即將款項全數匯款給應支付之相關廠商或單位,而接續將部分款項挪做私用,再以所領取之下一期應付款項支付上一期其挪用部分之款項,且冒用華南商業銀行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一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或持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之華南商業銀行經辦人員 蔡孟家 、陳文安之印章,加蓋偽印文於如附表一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上,而接續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用以證明華南商業銀行已辦理匯款或代收費用、稅款之私文書(所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印文均詳如附表一「偽造之私文書」欄、「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再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回台基盟公司而行使之,使台基盟公司誤以為其已將領出之貨款、應繳費用及稅款全數均匯款交付廠商及繳納完畢,足以生損害於台基盟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及蔡孟家、陳文安,而以此方式侵占因業務上持有之台基盟公司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45萬3,560元。嗣因台基盟公司之勞健保費用逾期繳納遭裁罰,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潘惠玉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華南銀行行員陳文安、蔡孟家、 陳錦珍 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字卷第27至29頁)。
(三)告訴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見偵字卷第17至18頁)。
(四)潘惠玉須償還款項統計表、告訴人台基盟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刑事告訴(二)狀及所附告訴人公司簽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催繳函文、廠商發票、簽收單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保險費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1份(見他字卷第45、55至123頁、第127至345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罪數:
1、查被告於108年3月4日起至112年9月23日間,雖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犯行,然係在同一地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足見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而為,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2、又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其行為有局部重疊,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發覺」,乃指偵查機關知悉或有相當之依據合理懷疑犯罪行為人及犯罪事實而言。查:本案被告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本案犯行前,主動於112年9月2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具狀自首坦承犯行,其後並配合接受裁判之事實,有刑事自首狀、刑事自首補充狀、新北地檢署112年11月1日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3至4頁、第21至23頁、第41至42頁),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公司財務專員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竟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財物,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並參以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所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前已賠償告訴人部分款項(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且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履行期尚未屆至;見本院卷附調解筆錄影本1紙)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且已賠償告訴人部分款項,餘額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有彌補其本案行為所生損害之意,告訴代理人亦表明寬恕被告,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見卷附本院調解筆錄影本、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又為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且期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以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調解條件,為期被告能確實履行上開賠償承諾,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其應向告訴人支付如主文所示即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內容之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偽造之文書,非屬被告所有,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1、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之華南商業銀行經辦人員蔡孟家、陳文安之印章各1枚(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4、6、13至14、25至26、37至42、45至49、52、57、59、64至73、75至88「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2、至如附表一編號6至12、15至21、23至25、27至34、36、50至51、53至55、58、60、62至63「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經辦欄上,雖分別載有「陳錦珍」、「蔡孟家」、「 吳芳宙 」、「 李晨 」、「陳文安」、「 吳宇宙 」、「 莫蕓 」、「 郭柏廷 」、「 黃沛琪 」等姓名,然並非出於自然人之親筆簽署或電子簽章方式製作,僅係電腦打字而成,亦無證據可認係利用偽造印章蓋用,不具有署押性質或印文形式,尚非屬偽造署押或印文,併此敘明。
3、另如附表一編號1至88「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保險費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等文件,業經被告交付予告訴人公司收執而移轉所有權,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 衡平 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即除犯罪行為人已將該犯罪所得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等情形,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外,其餘情形皆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所侵占之款項合計為245萬3,560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又被告於案發後至112年10月19日間共還款68萬9,733元(見他字卷第33至35頁,刑事陳報一狀),另於112年11月19日返還30萬元(見偵字卷第39至41頁,告訴人刑事陳報狀暨所附被告尚欠金額附表),再於113年12月19日、114年1月6日各匯款賠償1萬元、1萬元予告訴人(見本院卷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共計已償還100萬9,733元(計算式:68萬9,733元+30萬元+1萬元+1萬元=100萬9,733元),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款項,應認等同於已發還告訴人。被告犯罪所得扣除此部分已發還之數額,其餘犯罪所得144萬3,827元(計算式:245萬3,560元-100萬9,733元=144萬3,827元),自屬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與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告訴人同意被告就上開犯罪所得金額144萬3,827元,得以按月分期給付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此部分既尚未實際賠償告訴人,自仍應諭知沒收、追徵,但檢察官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就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部分指揮執行時,倘被告有依調解筆錄內容付款賠償與告訴人之數額,而得認為係屬本案犯罪所得已由告訴人全部或一部受償之情形者,應由檢察官予以計算後扣除,不能重複執行,自不待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下列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憑證日期
請款項目(廠商名稱/
請款名義)
金額
(新臺幣)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卷證所在頁數
1
109年4月30日
東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5,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37至13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左列文書)經辦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2
109年5月29日
2萬1,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41至143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左列文書)經辦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3
109年6月24日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10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45至14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左列文書)經辦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4
109年7月31日
11萬8,499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原留印鑑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149頁
5
109年9月30日
24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51頁
6
109年12月30日
序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萬3,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原留印鑑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153至155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7
110年1月29日
41萬5,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57至15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8
110年4月29日
安博思科技有限公司
29萬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61至163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9
110年4月29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建宏
14萬1,955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65至16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0
110年5月17日(起訴書附表略載為110年5月)
每得科技有限公司
2,7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69至171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1
110年5月17日(起訴書附表略載為110年5月)
12萬593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73至175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2
110年6月30日
均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萬1,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77至17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3
110年8月31日
14萬7,25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181頁
14
110年8月31日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406專戶
41萬2,6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左列文書)存款人代號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183頁
15
110年9月30日
嘉德行銷有限公司
15萬7,9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85至18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6
110年10月29日
弘屹科技有限公司
7萬4,7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89至191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7
110年10月29日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406專戶
22萬4,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他字卷第193至195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8
110年10月29日
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萬9,542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97至19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19
110年11月25日
45萬8,875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01至203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0
110年12月30日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406專戶
49萬3,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他字卷第205至20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1
110年12月30日
36萬4,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09至211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2
111年1月28日
31萬3,86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13頁
23
111年3月31日
46萬6,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15至21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4
111年3月31日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406專戶
48萬9,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他字卷第219至221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5
111年4月29日
9萬8,54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23至225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6
111年4月29日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36萬4,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27頁
27
111年5月31日
弘屹科技有限公司
48萬2,213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2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8
111年9月8日
因美納台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2萬3,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31至233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29
111年9月14日
26萬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35至23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30
111年9月30日
弘屹科技有限公司
18萬15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39至241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31
111年9月30日
因美納台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萬5,091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43至245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32
111年9月30日
29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47至24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33
111年9月30日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36萬4,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51至253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34
111年10月5日
雙鷹企業有限公司
6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55至25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35
111年12月28日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萬6,08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6萬80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他字卷第259至261頁
36
111年12月30日
因美納台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31萬6,812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63至265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37
112年3月3日
因美納台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萬2,445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67頁
38
112年3月3日
8萬8,2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69頁
39
112年3月3日
9萬2,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71頁
40
112年3月3日
12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73頁
41
112年3月3日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64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75頁
42
112年3月3日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萬2,807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77頁
43
112年3月31日
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萬8,872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79頁
44
112年3月31日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406專戶
12萬5,1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他字卷第281頁
45
112年5月23日
昇量實業有限公司
2萬6,25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83頁
46
112年5月23日
茂聯鴻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6,825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85頁
47
112年5月31日
因美納台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8萬3,84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87頁
48
112年6月8日
科學園區作業基金竹科管理
27萬1,49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89頁
49
112年6月8日
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8萬7,52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291頁
50
112年7月14日
因美納台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2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93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51
112年7月14日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萬7,405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他字卷第295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52
112年8月3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7月24日)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92萬4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85頁
53
112年7月31日
安博思科技有限公司
44萬1,9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9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54
112年7月31日
因美納台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萬1,012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29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55
112年7月31日
開啟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9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301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56
112年7月31日
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萬2,54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303頁
57
112年8月3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7月31日)
明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萬1,026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81頁
58
112年9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11日)
弘屹科技有限公司
6萬7,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13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59
112年8月3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14日)
伯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萬7,718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89頁
60
112年9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15日)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3萬8,577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17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61
112年8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17日)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36萬4,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03頁
62
112年9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8月17日)
威健股份有限公司
22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他字卷第121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63
112年9月20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9月5日)
御匠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6萬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他字卷第109頁
華南商業銀行代收各類款項記帳憑證
64
112年1月
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
12萬1,468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左列文書)應繳總金額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05頁
65
112年2月
健保費
16萬7,738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07頁
66
112年2月
勞保費
14萬9,335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
(左列文書)應繳總金額欄: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09頁
67
112年2月
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
12萬4,128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左列文書)應繳總金額欄: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11頁
68
112年4月
健保費
16萬9,650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13頁
69
112年4月
勞保費
15萬3,14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15頁
70
112年4月
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
12萬9,744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左列文書)應繳總金額欄: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17頁
71
112年5月
健保費
17萬5,628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19頁
72
112年5月
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
13萬3,38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左列文書)應繳總金額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21頁
73
112年5月
勞保費
16萬3,093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23頁
74
112年5月
薪資所得稅-代扣稅額
3萬9,89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他字卷第325頁
75
112年6月
所得代扣稅額
1萬171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左列文書)便利商店蓋章或收款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27頁
76
112年6月
退職所得代扣稅額
4萬7,625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左列文書)便利商店蓋章或收款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欄: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29頁
77
112年6月
健保費
17萬7,764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31頁
78
112年6月
勞保費
16萬2,315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33頁
79
112年6月
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
13萬4,752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35頁
80
112年6月
薪資所得稅-代扣稅額
3萬,989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37頁
81
112年7月
勞工退休金
13萬4,009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91頁
82
112年7月
健保費
17萬8,850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93頁
83
112年7月
勞保費
16萬1,069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95頁
84
112年8月
員工薪資代扣所得稅
4萬4,29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左列文書)便利商店蓋章或收款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欄: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97頁
85
112年2月
健保補充保費
613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左列文書)應繳金額欄:持偽造之「蔡孟家」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39頁
86
112年3月
健保補充保費
1萬2,083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左列文書)應繳金額欄: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41頁
87
112年4月
健保補充保費
2,208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左列文書)應繳金額欄: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43頁
88
112年5月
健保補充保費
46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左列文書):持偽造之「陳文安」印章蓋用印文1枚
他字卷第345頁
附表二(本院調解筆錄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台基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114年2月起於每月10日以前分期給付貳萬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台基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台基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