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志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至109年12月31日,各罪犯罪時間相距非長,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受刑人於111年7月1日陳述意見表中,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47號109年度易字第947號109年度易字第947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7日109年7月7日109年7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47號109年度易字第947號109年度易字第9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2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2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21號新竹地檢111執更362號【臺中地檢111執更助253號】(編號1至6經新竹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3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86號110年度易字第459號110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1日110年12月3日110年1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86號110年度易字第459號110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3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68號【臺中地檢110執助1065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1號【臺中地檢111執助第522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1號【臺中地檢111執助第522號】新竹地檢111執更362號【臺中地檢111執更助253號】(編號1至6經新竹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2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