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九四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外,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三、本件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已年近五十歲,因一時貪欲圖便,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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