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陳碧珠 被告 鄭弘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99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1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