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拯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航海王」商標圖樣之玩具積木陸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拯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航海王」玩具積木(型號:SY6296、SY6297)共60件,屬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仿冒「航海王」商標圖樣之玩具積木60件,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航海王」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東映動畫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附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3548
4號偵查卷第42至44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