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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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懷祖 、 程慰祖 、 程亭玉 、 程淑貞 、 程孝嘉 (原名: 程淑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及3028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經查相對人程懷祖已於民國107年7月14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四、相對人程懷祖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相對人程懷祖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請提出屆期未清償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催告函及其回執正、反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