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葉子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孫福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