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3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瑞

原告與被告 李杰儒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4,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