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旻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他字第3212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8年度保管字第279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西瓜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727號被告李旻榮傷害案件,因經告訴人 童諺庭 於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而經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8年11月28日確定;本案扣押之西瓜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詳。
三、查前開事實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727號判決及108年度保管字第279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扣案之西瓜刀1支,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