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銘隆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張銘隆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晚上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友人處飲用威士忌酒約半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被告仍於99年10月19日凌晨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開地點出發,沿臺中市○區○○路往臺中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1時1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3段372號前時,不慎衝撞路旁 潘文杰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被告自己受有臉部、手指開放性傷口等多處傷害。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協助送醫救治,復委託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抽取被告血液,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218.1mg/d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3mg/l)。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
(三)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檢驗科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結果報告單及診斷證明書各1份。
(四)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六)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七)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查詢資料2紙。
(八)現場照片11張。
(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