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754號
原告 呂亞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29日10時39分前某時,將其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用以犯罪。嗣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3月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 蘇剛華 」、「 陳偉奇 」,向原告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30日12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92,660元至系爭帳戶。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192,66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92,6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29~134號起訴書、本院112年金簡字第10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434號卷〈下稱本院調字卷〉第13至28頁),又被告上開行為,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0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調字卷第19至2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有原告所主張上揭幫助洗錢之情事,並造成原告受有192,660元之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得對於被告請求全部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92,660元,洵屬有據。
四、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2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