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55號

原告 林弘堯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被告 陳素惠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