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92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甲○○
樓、5債務人乙○○
巷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0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0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9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繳足。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