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李柏陞 被告 黃鈺婷 被告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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