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5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59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經查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而原法院認該判決因抗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於90年9月5日即告確定。抗告人遲至92年4月11日始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顯逾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乃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鄭淑貞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