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0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萬淞廖秀妹 、謝 廖秀英廖宜盈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6日對被告廖萬淞、廖秀妹、 謝廖秀英 、廖宜盈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訴訟,並於同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8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稽。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9,3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是原告顯有溢繳裁判費4,950元之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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