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吳瑜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原告住居所、㈡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地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㈢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所述內容,對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則應清楚載明:不服被告民國103年7月11日北府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內政部103年10月28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