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 楊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孫藝娜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