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41號原告詮禾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嬌祿 訴訟代理人 蔡銘旭 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