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陳錦雲
陳錦雄 陳泳蓁 陳錦明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瑋 律師被告 黃振宏
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濟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