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8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上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債權附表、繳息查
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