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梁盛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