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曾慶雲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曾慶雲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