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債務人 余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志敏於民國106年08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3.2%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109年04月06起利率調整為2.95%)。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0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
(二)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9年03月0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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