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廖德郎 代理人 黃翠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10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0000000-0│1│1000│├──┼──────────┼──────────┼──┼──┤│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D-0000000-0│1│1000│├──┼──────────┼──────────┼──┼──┤│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X-0000000-0│1│661│├──┼──────────┼──────────┼──┼──┤│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X-0000000-0│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