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東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堂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凡貴 、 王國財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