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4號債務人 楊文福 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並說明以下事項到院。
理由
一、請依檢附附表檢查填寫(就各項填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理由;附表表格可向本股洽詢word檔)。另依下列說明陳報辦理:
㈠提出社會保險資料
①依應投保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國民
年金)之歷年投保資料(依調解提出之復健8資料,債務人於92年9月26日勞保退保後即未再加保,提出之欠繳單係國民年金欠繳單,惟更生聲請狀記載欠繳勞保保費,有與資料不符情形,請查明)。
②就聲請狀之勞保遺屬給付,請敘明內容。
㈡債務人財產資料部分①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應提出聲請日前2年內交易紀錄。
②就人壽保單部分,請向投保行申請解約價值、保單質借資料。
③債務人就開始違約(最早一筆債務違約日)後,如有繼承
事實發生,併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㈢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部分
①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債務人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實際居住狀況。
②附表之「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務必填寫(併載明身分證字號)。
③受扶養人符合民法扶養要件之事實與證據。
④如與離婚配偶同住或有仍共同經營事業情形者,併請敘明
事由(含離婚配偶身分證字號)。㈣以下資料,由本院向相關機關函查,並由債務人依機關通知繳費:稅務資料、商業保險資料、集保帳戶資料等。
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①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②可否提出供擔保之人、③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三、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
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怡芳【債務人債務表】.本法第43條第2項、第81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債權人原因數額擔保權或優先權強制執行金融機構債權人1○○○銀行消費借款原借款額:借款期間:餘額:2合計總額非金融機構債權人1○○○侵權行為2合計總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自用住宅借款原借款額:借款期間:餘額:自用住宅(地號建號)公法債權項目金額○○稅○○罰鍰爭議債務(例如:有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類似爭議債務)債權人原因數額擔保權或優先權是否在訴訟程序【債務人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各項均含債務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財產項目名稱擔保物權等另案扣押執行土地1地號:2建築物1建號:門牌號碼:坐落地號:2高價動產1機車:號牌:廠牌:出廠年月:2汽車:號牌:廠牌:出廠年月:3飾品:名稱:取得價格取得價格:4其他:(大額現金)金融機構存款1立帳行庫:○○帳戶帳號:存款餘額:(具狀日)2上市櫃股票1股名/股號:持有股數:2商業保單.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保單借款.人壽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2.投資型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2.醫療險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2.其他類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保險種類:2投資1隱名合夥:事業名稱股份數2未上市股票:公司名稱股份數3信託法之財產1信託財產:受託人:信託期間:2債權1債務人:債權內容:金額(餘額)清償期債權擔保:未確定財產(例如:正起訴對他人請求之金錢或財產給付)名稱內容【債務人收入表】(除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陳報聲請前5年內資料外,其餘均陳報聲請前2年內資料).本法第2條、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施行細則第3、4條、第21條第4項種類收入內容另案扣押執行小規模營業活動所得聲請前5年內各年實際營業所得各年每月平均營業額.小規模營業活動營利所得營業內容:營業期間:.營利法人負責人身分債務人法人名稱:任職期間:法人營業額:.執行業務所得業務名稱:業務期間:薪資類所得(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任職單位:1任職單位:任職期間:每月薪資:全年總所得:2兼職單位:退職所得(退休金)租金或權利金所得租賃標的租賃期間租金1商業保險給付保約名稱保險期間保約內容.人壽保險.投資型保單社會保險給付種類取得時間給付內容.軍人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其他法令政府補助金.社會救助法低收入中低收入補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其他補助如:租金補助等親屬法之贍養費取得原因(分居、離婚等事由)其他收入款【債務人支出表-必要生活費用】.本法第2條、第43條第6項第3、4款、第81條第4項第3、4款.施行細則第3、4條、第21條之1【債務人生活關係資料(特定親屬)】.民法第1114條(扶養親屬)①直系血親(直系血親):②同居之配偶父母:③兄弟姊妹(旁系二親等血親):④家長家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戶籍內之家庭人口範圍)①配偶:②一親等直系血親:③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④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列出該被認列扶養親屬、認列之納稅義務人):人別計算基準內容債務人公告標準本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逐項計算項目金額生活費用.膳食每月○○元.居住自有或借住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居住者租賃房屋租金:水電支出:.教育每月○○元.交通每月○○元.醫療.固定支出(慢性病等).前一年平均每月支出.其他雜支每月○○元各類稅捐項目與款項欠繳情形.國稅所得稅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商業保險保費保約名稱/保費欠費停保狀況社會保險保費欠費停保狀況.全民健保投保單位:負擔保費:(保險種類)投保單位:負擔保費:.軍人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其他必要支出受扶養者①○○○(關係)公告標準本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逐項計算項目金額各項支出.參照上開債務人欄方式列出.或如為約定扶養費,逕列該數額.如為在學學生,應列出學雜費與相關補助費用.債務人負擔比率0/0.共同扶養義務人○○○(0/0)政府各項補助受扶養者領得之各項社會保險或政府補助款受扶養者②○○○(關係)逐項計算本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230元逐項計算項目金額【受扶養人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二年內已處分者,仍應列出並標註已處分財產)(各項均含受扶養人所有而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並應標示該他人姓名與關係).本法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21條第2、3項財產項目名稱擔保物權等另案扣押執行土地1地號:2建築物1建號:門牌號碼:坐落地號:2高價動產1機車:號牌:廠牌:出廠年月:2汽車:號牌:廠牌:出廠年月:3飾品:名稱:取得價格取得價格:4其他:(大額現金)金融機構存款1立帳行庫:○○帳戶帳號:存款餘額:(具狀日)2上市櫃股票1股名/股號:持有股數:2商業保單.被保險人為債務人之保單(如要保人非債務人,併註明要保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如債務人僅為要保人之保單,該保單應列於債務人支出表保單借款.人壽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2.投資型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解約價值(終止保約時可領回金額,計算聲請日)2.醫療險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2.其他類保單1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險期間:保費:保險種類:2投資1隱名合夥:事業名稱股份數2未上市股票:公司名稱股份數3信託財產1信託財產:受託人:信託期間:2債權1債務人:債權內容:金額(餘額)清償期債權擔保:未確定財產(例如:正起訴對他人請求之金錢或財產給付)名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