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劉記明
一、債務人劉記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記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慧玲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