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如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一六計算之利息,及以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一六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四計算,及以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四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