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麥明珠 債務人 高一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伍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一平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整,借期至122年4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7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高一平於102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9萬
元整,借期至112年4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78%,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另系爭貸款約定如自撥款日起3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債務人應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1.自本借款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
2.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
3.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債務人既享有優惠利率,違約又有可歸責事由,是以,債務人除前揭借款本息外另應給付債權人提前清償違約金19,002元。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1月17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832,10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與提前清償違約金19,002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一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8%│││376570││1月17日起│││││0元│││││├──┼───┼─────┼──────┼──────┼───────┤│002│新臺幣│高一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6407││2月17日起│││││元│││││├──┼───┼─────┼──────┼──────┼───────┤│003│新臺幣│高一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19002││2月1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一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6570││2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高一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407││3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高一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002││3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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