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潘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413,810元│民國94年3月7日│12│自民國94年4月8日起│1.2││││││至民國94年10月7日止││││││├──────────┼──────┤│││││自民國94年10月8日起│2.4││││││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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