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張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5條或第12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辦長期擔保放款計3筆,借款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240萬元、520萬元,至借款清償方式(本息分期償還)則均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付;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惟就其中520萬元借款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2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之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雖經原告限期催告被告清償債務未果,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計息日、遲延利息利率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迄今尚積欠債權本金9,186,22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長期擔保放款)借據」暨「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與個別商議條款計2份;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長期擔保放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與個別商議條款;(一般放款)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3份;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計2份;放款繳息明細表計3份;債權額計算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一:
編號借款日↓到期日(民國)原借本金(新臺幣)年息最後計息日(民國)還款金額(新臺幣)尚欠本金(新臺幣)1111.6.30↓131.6.30200萬元4.02%(註1)112年7月31日73,817元1,926,183元2111.6.30↓131.6.30240萬元2.67%(註2)112年7月31日102,023元2,297,977元3111.6.30↓131.6.30520萬元2.67%(註3)112年8月31日237,938元4,962,062元註1:關於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4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4.02%)。註2:關於借款本金24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8%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67%)。註3:關於借款本金52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8%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67%)。附表二:
編號借款日↓到期日(民國)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11.6.30↓131.6.301,926,183元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4.02%(同註1)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111.6.30↓131.6.302,297,977元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2.67%(同註2)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111.6.30↓131.6.304,962,062元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2.67%(同註3)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186,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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