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0六八號、第一六0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偽造如附表一、二、四所示第一聯簽帳單計壹佰拾捌張、信用卡拾壹張與冒用丁○○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申請表上;冒用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申請表上;冒用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申請表上及如附表一、二、四所示第二聯、第三聯簽帳單上偽造乙○○、丁○○、丙○○之署名均沒收。
事實
一、緣甲○○因藉為不知情之乙○○、丁○○申辦信用卡及為不知情之債權人丙○○設定抵押權之故,而取得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丁○○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國民身分證等資料及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竟加以影印留存,復將丁○○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竄改為乙○○或丙○○之名義,以備其申辦信用卡之使用,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變造、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乙○○、丁○○、丙○○之同意,即於八十七年四月至五月間,持丁○○之國民身分證、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丁○○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美國銀行辦理信用卡;復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持乙○○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名義為乙○○之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又於八十七年九月間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持丙○○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名義為丙○○名義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美國銀行辦理信用卡,並於上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偽造丁○○、乙○○、丙○○之署名以申辦信用卡使用,除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以丁○○名義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丙○○名義向美國銀行申辦信用卡,未予核准外,餘均致使上開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所核發之信用卡與其使用,其於取得該等信用卡後,即在其上分別偽造丁○○、乙○○、丙○○之署名,進而持向上開發卡銀行之各特約商店簽帳消費,連續於附表一、二、四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分別偽造丁○○、乙○○、丙○○之署名於各簽帳單上,予以行使交付與如附表所示
一、二、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使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均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及購買之物品。另於如附表三、五所示之時間,以冒用乙○○名義申請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及冒用丙○○名義申請之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如附表三、五所示之現金,並使該等銀行均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足生損害於丁○○、乙○○、丙○○、各該銀行及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就上開信用卡申請使用之核准、簽帳單上署名真正之認定、交付所持有之商品與否及簽帳消費款項清償責任誰屬等事宜。嗣因其未按時繳款,經該等銀行發覺係冒名申辦信用卡使用,而查得上情。
二、案經富邦商業銀行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富邦商業銀行助理 楊健一 、玉山銀行信用卡中心法務 陳志誠 於警訊中陳述被告冒名申辦信用卡消費簽帳等情節相符,並有其以丁○○之國民身分證、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丁○○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乙○○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名義為乙○○之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及以丙○○之國民身分證、變造丁○○名義為丙○○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分別持向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等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美國銀行松山分行函(被告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以丁○○名義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丙○○名義向該行申辦信用卡未予核准)、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簽帳消費明細、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函(檢送被告冒用丁○○名義之該行簽帳消費明細)及如附表三、五所示預借現金明細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再將影本之部分內容加以竄改,重加影印,與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又刑法上之有價證券固不以流通為要件,但至少證券上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必須有一佔有證券為要件者,始足當之。銀行製作之定期存款單,乃銀行收受存款人存款所交付之憑據,並不發生設權之效果(銀行法第八條參照);存款人喪失存單之占有,可請求銀行補發,與一般存款簿遺失同,毋庸依民事訴訟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程序。本件定期存單係不得轉讓,亦不生權利讓與占有為要件之問題;於期滿交還存單領取本息或以存單質借金錢,均係以之證明有定期存款事實之憑據作用,與權利行使須以另有證券為要件之意義不同,是以定期存單難謂係刑法上之有價證券,如有偽(變)造行為,祇成立偽(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變造關於被害人丁○○名義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條之變造私文書罪。又其冒用被害人丁○○、乙○○、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包括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以丁○○名義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以丙○○名義向美國銀行申辦信用卡未予核准之部分),經核發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信用卡十一張後進而偽造被害人等署名於其上,再持以行使偽造被害人等署名於簽帳單上詐購物品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其在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信用卡上、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等署名之行為,各係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名罪。其先後變造關於被害人丁○○名義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及偽造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簽帳單進而行使,其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再論以變造公文書罪、變造私文書罪、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準私文書罪。其以冒用被害人乙○○名義申請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及冒用丙○○名義申請之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如附表三、五所示現金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變造關於被害人丁○○名義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行為,與冒用被害人丁○○、丙○○名義向美國銀行申辦信用卡未經核准部分及如附表三、五所示之預借現金犯行,然本院認該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予以審究。其先後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犯罪後均未清償全部之積欠款項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偽造如附表一、二、四所示由被告保管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之第一聯簽帳單計一百十八張及信用卡十一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其上之署名均已連同簽帳單、信用卡併予沒收,自毋庸另為沒收之諭知);其餘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第二、三聯簽帳單計二百三十六張,分由特約商店及各發卡銀行保管,與變造之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地價稅暨房屋稅繳款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影本;冒用丁○○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之申請表;冒用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美國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信用卡之申請表;冒用丙○○名義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美國銀行等信用卡之申請表,均已提出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雖均毋庸宣告沒收,惟其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第二、三聯簽帳單上及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偽造之被害人丁○○、乙○○、丙○○之署名,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持以申辦被害人乙○○名義之上開信用卡使用,係因其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在臺北市○○區○○街附近拾獲被害人乙○○之國民身分證,而予以侵占入己,所為尚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被害人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係其前交付與伊申辦信用卡使用,而為伊影印留存,以備伊冒名申辦信用卡使用等語。經查,被害人乙○○於警訊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僅陳稱懷疑其皮包內之國民身分證是在被告家裡所遺失,是尚難僅憑其指訴,即認該國民身分證確係遺失在被告家中,而為被告所侵占。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該侵占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得財產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冒用丁○○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時間特約商店(地點)簽帳金額(新臺幣)元(富邦銀行VISA卡)
1、87.05.16.新溶園餐廳有限公司20000
2、87.05.17.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296
3、87.05.17.千億內衣專賣連鎖店9380
4、87.05.17.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312
5、87.05.17.明曜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348
6、87.05.17.伊諾聖服飾店6550
7、87.05.18.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5220
8、87.05.18.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2214
9、87.05.19.佳欣精品-通化店4650
10、87.05.28真傳社00000
00、87.05.28真傳社00000
00、87.05.28真傳社00000
00、87.05.29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87.05.31大象興業有限公司忠孝門市部4995(中國信託VISA卡)
15、87.03.29.佳欣精品-通化店00000
00、87.03.30.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240
17、87.03.31.年代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160
18、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687
19、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898
20、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640
21、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644
22、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87.04.04.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87.04.29.臻美少淑女服飾店3000
27、87.06.26.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1443
28、87.06.26.聯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000(上海匯豐銀行VISA卡)
29、87.04.18.佳欣精品-通化店00000
00、87.04.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46
31、87.04.19.LIUKUANGCLUB00000
00、87.04.19.臻美少淑女服飾店5000
33、87.04.20.愛麗諾服飾名店00000
00、87.04.22.臻美少淑女服飾店3700
35、87.04.23.臻美少淑女服飾店8000
36、87.04.24.利達皮鞋店7000
37、87.04.27.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00000
00、87.04.27.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184
39、87.04.27.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940
40、87.04.29.臻美少淑女服飾店5000
41、87.05.07.鏵雅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8700
42、87.05.09.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00000
00、87.05.09.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10000(玉山商業銀行VISA卡)
44、87.05.03.幼達科技*000000000
00、87.05.03.幼達科技*000000000
00、87.05.03.幼達科技*000000000
00、87.05.12.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00000
00、87.05.12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00000
00、87.05.16.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3040(中華商業銀行MASTER)
50、87.04.14.佳欣精品*通化店00000
00、87.04.14.屈陳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南山1357
52、87.04.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10
53、87.04.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752
54、87.04.23.臻美少淑女服飾店8000
55、87.04.27.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2600
56、87.04.29.臻美少淑女服飾店3000
57、87.04.28.歐帝士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0
58、87.05.08.臻美少淑女服飾店1600
59、87.05.09.美齡專業美容造型工作室10000附表二、冒用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時間特約商店(地點)簽帳金額(新臺幣)元(富邦銀行VISA金卡)
1、87.09.11.東帝士-自信店930
2、87.09.11.東帝士-自信店3299
3、87.09.11.旭勝商行10710
4、87.09.13.利童股份有限公司415
5、87.09.13.晶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三重營業所6740
6、87.09.16.東帝士-自信店1740
7、87.09.18.東帝士-自信店1794
8、87.09.22.東帝士-自信店1211
9、87.09.22.東帝士-自信店1433
10、87.09.27.琳貽精品服飾店00000
00、87.10.17.旭勝商行1000
12、87.10.18.新光三越台北站前1575
13、87.10.19.NEWWORLD型錄購物400
14、87.10.20.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部18960(美國銀行VISA卡)
15、87.08.18.聯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687
16、87.08.18.千瑞電器行00000
00、87.08.23.琳貽精品服飾店00000
00、87.10.11.異品屋禮品有限公司894
19、87.10.11.東帝士-自信店781(中國信託MASTER卡)
20、87.09.27.琳貽精品服飾店00000
00、87.10.23.旭勝商行2000
22、87.12.31.霽匠企業有限公司5000
23、87.12.31.太平洋崇光百貨有限公司801
24、87.12.31.尚鴻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5000附表三、冒用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情形:
編號時間預借現金(新臺幣)元(富邦銀行VISA金卡)
1、87.09.15.20000
2、87.09.16.20000
3、87.09.17.10000(中國信託MASTER卡)
4、87.10.01.10000
5、87.10.02.10000
6、87.10.09.2000
7、87.10.10.2000
8、87.10.11.1000
9、87.10.12.1000
10、87.11.14.2000
11、87.11.15.1000附表四、冒用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時間特約商店(地點)簽帳金額(新臺幣)元(富邦商業銀行MASTER卡)
1、87.10.26.琳貽精品服飾店25000
2、87.10.26.旭勝商行4970
3、87.11.01.人體魅力服飾7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ASTER卡)
4、87.10.29.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00000
0、87.10.29.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00000
0、87.11.01.晶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00000
0、87.11.01.黑盒子精品攝影工作室7600
8、87.11.01.歐帝精品皮飾店1590
9、87.11.01.人體魅力服飾7000
10、87.11.03.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00000
00、87.11.04.捷源健康運動器材專賣店3240
12、87.11.06.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87.11.08.愛依坊精品服飾店00000
00、87.11.09.琳貽精品服飾店00000
00、87.11.10.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000000
00、87.11.12.新光三越台北站前1296
17、87.11.15.異品屋禮品有限公司657
18、87.11.15.REBARDEPARTMENTSTORE680
19、87.11.17.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99(上海匯豐銀行VISA卡)
20、87.11.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600
21、87.11.19.嬌蒂有限公司3920
22、87.11.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732
23、87.11.19.傳詠資訊有限公司00000
00、87.11.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936
25、87.11.19.傳詠資訊有限公司00000
00、87.11.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50
27、87.11.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380
28、87.11.19.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4280
29、87.11.22.S-SHIUSHENGSHOP6900
30、87.11.23.SAMPOCORPORATION3350
31、87.11.26.來來百貨-西門分公司1062
32、87.11.26.來來百貨-西門分公司1755
33、87.11.28.家樂福家具行00000
00、87.12.30.霽匠企業有限公司5000
35、87.12.31.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260附表五、冒用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情形:
編號時間預借現金(新臺幣)元(富邦商業銀行MASTER卡)
1、87.10.28.20000
2、87.10.30.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