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原告 廖陳完真 訴訟代理人 廖鉦達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長甲 (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8月30日以「瓦斯熱水器強制排氣管伸縮調整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478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應為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1年9月4日以(
101)智專三(一)02060字第101209226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年1月23日經訴字第1020609227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士軒